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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青团的团费标准制度是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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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共青团江山市委 发布时间:2007-8-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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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团费的交纳 1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(见附注),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。 (1)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 (2)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。 临时工、协议工团员,在有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 2、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,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。 3、学生团员(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),每月交纳团费1角。带薪学习的团员,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 4、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,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,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 5、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、救济为生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1角。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,无力交纳团费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,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 6、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,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。 7、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 8、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 9、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 10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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