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财政政策 ①企业从投产之日起,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3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,第4年至第6年减半补助给企业。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,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
2.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,并按规定要求备案(核准),按照实际投入的设备投资额(指企业用于设备购置、技术转让、购买专利和软件等费用的总和),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。
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,可按照“一企一策”原则享受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