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成立“绿业”农村贫困大学生
助学基金的协议
甲方: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
乙方:共青团江山市委
为切实帮助农村贫困大学生上大学,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,全力打造实力江山,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甲方)发起成立江山“绿业”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,由共青团江山市委(以下简称乙方)负责具体操作,双方经友好协商,现签定如下协议:
一、资助对象
助学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江山生源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农村贫困家庭的大学新生,重点是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。
二、资助管理
1、资助标准:每人一次性受资助贰仟元整,半年下拨一次,每次下拨壹仟元。资助标准可根据基金及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。
2、资助对象产生的程序:
(1)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年度本人申请制。
(2)乙方负责对申请人上报情况的审查核实,并确认受助名单。
三、基金募集
1、甲方每年以太阳山寺当年收入之50%,仙霞关当年门票收入之3%注入助学基金。其中2005年度总额不少于肆万元,之后每年度总额不少于伍万元。
2、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机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捐赠。
3、受资助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,在有偿还能力之时,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返回助学基金。
4、乙方负责基金设立的审批及基金募集的对外宣传活动。
4、募捐须坚持合法、自愿的原则,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,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。
四、基金管理及使用
1、甲方享有对“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”的冠名权。
2、乙方负责管理助学基金的使用,应设立专门账户,进行动态管理,下拨的各种款项应及时、全额转拨到位,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。甲方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。
3、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,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,但不得超出助学基金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。
4、乙方每年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,并主动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五、基金增值
1、基金增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必须严格遵循“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、流动”的原则。
2、基金增值的途径主要有:
(1)存入银行收取利息;
(2)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增值;
(3)其他合法增值途径。
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限为十年。
甲 方: (公章) 乙 方: (公章)
法定代表人: (签章) 法定代表人: (签章)